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918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駱志偉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參仟伍佰壹
拾陸元,及其中本金壹萬伍仟伍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
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仟參佰零壹元,及其中本金
壹仟捌佰零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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