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904號
ILDV,110,司促,2904,2021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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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90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郭騰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叁仟叁佰叁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郭騰謙於民國109年5月25日來行申請勞工紓
  困貸款100,000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民國109年5月27
  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
  息或本息時,除願就延遲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
  之借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
  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
  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
  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
  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詎債務人郭騰謙勞工紓困貸款自民國110年1月27日起
  ,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93,332元及如「請求之
  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
  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債權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三)本件勞工紓困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
  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
  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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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