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901號
ILDV,110,司促,2901,2021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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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901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郭蓁鈺 
債 務 人 鄭志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
  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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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