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882號
ILDV,110,司促,2882,2021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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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8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鄭璟閎 
債 務 人 張育評 

債 務 人 張蔡秀梅


一、債務人張育評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叁萬
  肆仟壹佰玖拾柒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
  務人張蔡秀梅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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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