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240號
ILDV,110,司促,2240,2021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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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40號
債 權 人 張正金 
代 理 人 賴哲仁 
債 務 人 黃琮証(即張寶文之繼承人)


      黃郁惠(即張寶文之繼承人)



      黃薺禾(即張寶文之繼承人)


      黃啟豪(即張寶文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琮証(即張寶文之繼承人)、債務人黃郁惠(即張寶文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寶文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張正金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寶文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琮証(即張寶文之繼承人)、債務 人黃郁惠(即張寶文之繼承人)、債務人黃薺禾(即張寶文之 繼承人)、債務人黃啟豪(即張寶文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 經查債務人黃薺禾(即張寶文之繼承人)、債務人黃啟豪(即 張寶文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有本院家事庭函(發文字號: 宜院春家字第1100000256號)附卷可稽,債權人向本院聲請 自非適法,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准發支付命令。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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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