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56號
原 告 羅樹勛
潘蕙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原
告起訴程式有下列之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1 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補正被告興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
所或居所。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
71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萬2,480 元,茲限期
命原告補繳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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