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556號
TYDV,106,補,556,2017081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56號
原   告 羅樹勛
      潘蕙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原
告起訴程式有下列之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1 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補正被告興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
  所或居所。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
  71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萬2,480 元,茲限期
  命原告補繳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1/1頁


參考資料
興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