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306號
ILDM,110,簡,306,2021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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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譚何易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25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譚何易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本院認定被告譚何易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 罪事實欄二,應修正為「案經喜互惠股份有限公司文化中心負 責人朱儒文委任告訴代理林文良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 分局報告偵辦」之記載;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前段、第 二及三段之後段,應分別修正及補充為「諱」、「。」、「。 」之記載外,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 引用之(如附件)。
論罪科刑: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譚何易坦認上情不諱,核與證人即告 訴代理林文良於警詢時證述相符,並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 單、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是被告 譚何易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譚何易犯 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㈡核被告譚何易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譚何易不思以正當方法獲 取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以聲請書所示方式竊取該賣 場所有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誠屬 不該。惟念及被告譚何易年事已高,且係因一時貪念而為本件 犯行,犯罪後已深知悔悟,又事後已向該賣場求得原諒,並捐 款新臺幣2,000元予公益機構,有悔過(和解)書一紙在卷可 憑,兼衡被告譚何易自述其自國防部政治作戰學校畢業之智識 程度,服務軍職以上校退役(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26頁),暨 現患有失智症,伴有行為障礙及衝動疾患,目前規律於醫院治 療中,此有醫療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診斷證明書 附卷可參,本院綜合審酌上情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刑, 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本案犯罪所得即被告譚何易



竊得之雞爪9支,已發還證人即告訴代理林文良,有贓物認 領保管單在卷可憑(見警卷第16頁),依上開規定,爰不予宣 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明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556號
被 告 譚何易 男 7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市○○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譚何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0年3月29日11時39 分,在址設宜蘭縣○○市○○路000號之喜互惠文化中心賣 場內,趁賣場人員疏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得賣場內陳列之「 雞爪」9支後離去。嗣經賣場人員林文良發現後報警處理而 查獲上情。
二、案經朱儒文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譚何易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謹 ,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林文良於警詢時之指訴相符,並有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 保管單、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及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證被告前



揭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檢 察 官 黃明正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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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喜互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