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0年度,304號
ILDM,110,交簡,304,2021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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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交簡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孔德仁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19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孔德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孔德仁於民國110年3月3日16時至20時許,在宜蘭縣宜蘭 市○○○路0號「宜蘭酒廠」附近友人住處內飲用酒類, 致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狀態後 ,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0號重型機車自上開處所出發前往宜蘭市東門夜市 ,再自東門夜市接續騎乘上開機車欲返回住處,嗣於同日 22時50分許,行經宜蘭縣○○市○○路000號前,因行車 搖晃不穩為警攔查,發覺其身上散發酒味,遂當場對其實 施酒精濃度呼氣測試,於同日22時54分許,測得其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0毫克,而查知上情。(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孔德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 器檢定合格證書、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車輛詳細資 料報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影本各1紙。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罪 。被告於同日所為2次醉態駕車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犯意 ,於密切接近之時空所為,侵害之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 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切割,應論以 接續犯之包括一罪。爰審酌被告飲酒致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 每公升0.30毫克後,仍貿然騎乘機車上路,非但漠視自身安



危,更枉顧公眾往來人車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幸即時 為警攔查而未釀成車禍事故之實害。惟念被告前無不能安全 駕駛之公共危險前案紀錄,本次係初次犯不能安全駕駛之公 共危險案件,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 稽,並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暨考量其於警詢及偵查中自 陳職業為廚師、月收入約新臺幣3萬8千元、家庭經濟狀況勉 持,及依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 度(見偵卷第1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本次因一時失慮致 罹刑典,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 所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衡諸上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 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為使被告深切記取教訓,使其於 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 命被告應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倘被告不履行此負 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 科以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 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惟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簡易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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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