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283號
SLDV,110,除,283,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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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黃梨馨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5 月1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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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