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278號
SLDV,110,除,278,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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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劉志修(即許美美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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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