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國字,110年度,1號
SLDV,110,重國,1,2021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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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國字第1號                                                      
原   告 羅志昀

被   告 阿不都拉 欣(Abdularahim Jan)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 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 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內載明訴之聲明 及訴訟標的,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 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0年4月13日送達原告,而原 告雖於110年4月14日提出陳報狀,惟其內容並未補正上開事 項,且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在卷足憑,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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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