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757號
SLDV,110,訴,757,2021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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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57號                                                      
原   告 瑪斯沃演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勁翰 
被   告 展昭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宏義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 5 月12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 達,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 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8-46 頁), 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凱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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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昭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瑪斯沃演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