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李彗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秋珠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0 年5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參萬零參
佰元,應徵裁判費肆萬伍仟壹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
所提出之民事第二審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
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