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705號
SLDV,110,補,705,2021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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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05號
原   告 王翠凰 
訴訟代理人 李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衍銘、陳柔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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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