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05號
原 告 王翠凰
訴訟代理人 李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衍銘、陳柔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