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95號
SLDV,110,補,695,2021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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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95號
原   告 宋允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
  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
  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
  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
  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
  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於起訴狀被告欄記載「網路詐騙集團
  」,未載明被告之姓名、住居所、名稱、公務所、事務所或
  營業所,如有法定代理人,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及法
  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原告應依上開規定補正。
 ㈡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定
  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請求所依據之訴訟標的法律關
  係,原因事實亦不明確,且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
  應補正。
 ㈢再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
  納裁判費。原告起訴雖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記載新臺幣
  (下同)「8,000 億元天價」,惟未具體說明該金額之計算
  依據,茲命原告具體說明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依據,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
  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
  先繳納1 萬7,335 元)。
 ㈣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
  1 款、第119 條第1 項規定,提出一份當事人欄「記載完全
  」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引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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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