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87號
原 告 立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逸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
2萬2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7,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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