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82號
SLDV,110,補,682,2021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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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8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被   告 潘開泰(即潘金龍之繼承人)

      潘慧萍(即潘金龍之繼承人)

      潘雲仙(即潘金龍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
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
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代位訴外人潘碧玲起訴請求分割
被繼承人潘金龍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潘碧玲就系爭遺產可獲得之利益計算之。又系爭遺產
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86 萬6,607 元(詳如附表所示),
潘碧玲之應繼分比例為4 分之1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921 萬6,652 元(計算式:3,686 萬6,607 元×1/4 =921 萬6,
65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萬2,278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新臺幣)
┌──┬──────────┬─────────────┐
│編號│名稱/ 數量     │財產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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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3,649 萬4,127 元     │
│  │44613 號強制執行事件│             │
│  │拍賣分配款     │             │
├──┼──────────┼─────────────┤
│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56元           │
│  │(下稱中華郵政公司)│             │
│  │存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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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郵政公司臺北圓環│1,532元          │
│  │分行存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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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20元           │
│  │公司(下稱聯邦銀行)│             │
│  │存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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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聯邦銀行存款    │4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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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22元           │
│  │有限公司存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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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000 股×30.3 元(110 年5│
│  │3,000 股      │月19日收盤價)=90,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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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5,000 股×8.88 元(110 年5│
│  │股票5,000 股    │月19日收盤價)=44,400元 │
├──┼──────────┼─────────────┤
│9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票│5,000 股×9.36 元(110 年5│
│  │5,000 股      │月19日收盤價)=46,800元 │
├──┼──────────┼─────────────┤
│10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000股×8.32 元(110 年5│
│  │股票10,000股    │月19日收盤價)=83,200元 │
├──┼──────────┼─────────────┤
│11 │元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000 股×6.51 元(110 年5│
│  │股票2,000 股    │月19日收盤價)=13,020元 │
├──┼──────────┼─────────────┤
│12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 股×46.9元(110 年5 月19│
│  │股票1 股      │日成交均價)=46.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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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國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1,192 股×0 元(110 年5 月│
│  │股票1,192 股    │19日成交均價)=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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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保管箱保證金    │1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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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元民國65年製   │168元           │
├──┼──────────┼─────────────┤
│16 │飾品批       │24,000元         │
├──┼──────────┼─────────────┤
│17 │金花        │1,953元          │
├──┼──────────┼─────────────┤
│18 │義大利鍊(金)   │2,213元          │
├──┼──────────┼─────────────┤
│19 │黃金飾品      │62,992元         │
├──┼──────────┼─────────────┤
│20 │壹幣        │980元           │
├──┼──────────┼─────────────┤
│合計│          │3,686 萬6,607 元(元以下四│
│  │          │捨五入)         │
├──┼──────────┴─────────────┤
│訴訟│3,686 萬6,607 元×1/4 (原告代位潘碧玲之應繼分比│
│標的│例)=921 萬6,65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價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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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