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26號
原 告 林昱湄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
被 告 陳澄聲
陳明聲
陳慶聲
陳頌聲
陳讚聲
陳嬛聲
陳慧如
闕瑞一
陳美成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貳仟柒佰參拾貳
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附件:
㈠、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部分:
公告現值57100 元/ ㎡* 面積4881.24 ㎡* 原告權利範圍49
/ 22500=606988元
㈡、同上段228 建號建物部分:
課稅現值14萬1700* 原告權利範圍1/9 :
141700元*原告權利範圍1/9=15744元
㈢、606988+15744=6227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