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56號
SLDV,110,補,556,2021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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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56號
原   告 黃鈺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棟樑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4,171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6,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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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