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554號
TYDV,106,補,554,2017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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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54號
原   告 台灣開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騰龍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消防局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
7 萬6,12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5,664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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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開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