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0年度,28號
SLDV,110,消債聲,28,2021062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林沅樺即林宗堯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沅樺即林宗堯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 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6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 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8年 度消債清字第19號、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0號、109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36號等相關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 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債務人據以向本 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