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0年度,28號
SLDV,110,消債清,28,2021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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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
債 務 人 吳麗玲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 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 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就前項第 3 款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64條之2 第1 項、第2 項 規定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 提出證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 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此觀消債條例第81條 第4 項、第5 項、第43條第7 項規定自明。而聲請清算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 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 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 第8 條、第82條復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或試做之店工作地點及每月工作收入若干 元?是否有更換其他工作單位?如有,工作地點及每月工作收 入若干元?
2.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民國107 年11月起迄今之存摺 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3.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 、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 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 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4.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 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 據或轉帳證明)。
5.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6.報告清算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 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 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7.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 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 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8.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有 ,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又如債務人先前曾經法院 執行,其執行結果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9.提出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明細表(支出金額請單獨具體記載, 勿以概括範圍表示),及說明每月必須支出款項之必要性及原 因。倘若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最近1 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 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相符者(110 年度臺北市為21,202元),或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 務人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均毋庸記載其原因 、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
10.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並房屋 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另提出所有 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及該房屋之最新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11.說明債務人配偶每月收入狀況、於107 年11月起至債務人次 子成年之日即109 年9 月1 日止之期間如何分擔子女扶養費 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配偶及子女最近2 年之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12.請說明係於何時起罹患中風及糖尿病?並提出最新診斷證明 書(須載明於何時起罹患該疾病、目前治療情形、其病況對 生活起居及工作能力之影響)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補 助款入帳帳戶封面及內頁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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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