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90號
SLDV,110,消債更,90,2021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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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90號
債 務 人 何亞城(原名何浚湖)
代 理 人 施泓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 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 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就前項第 3 款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64條之2 第1 項、第2 項 規定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 提出證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 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 第6 項、第7 項規定自明。而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 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8 條、第46條第3 款復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 ?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勞、健保費各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 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自民國108 年1 月起迄今之薪資 單(須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2.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8 年1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3.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若為租賃 ,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 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 關居住費用,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及最近1 年水 、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4.提出債務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 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5.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 、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 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 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又債務人是否已領取 退休金?如是,其領取之時點及金額各為若干?領取後之資金 流向或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6.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 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 據或轉帳證明)。
7.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8.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含母親、所有兄弟姐妹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債務人母親之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 女)之收入證明文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水帳 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其 等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 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
9.提出債務人母親最近2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 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說明債務人母親之實際居住地址、每月收入狀況、於何時退 休、是否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退休金、老年年金 、勞保老年給付等及其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曾領 取1次 請領之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併說明資金流向。11.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 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 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12.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 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13.說明債務人於郵局之帳戶內,分別於民國108 年2 月1 日、 109 年4 月24日及109 年5 月30日分別有10,000元、10,000 元及5,000 元之款項匯入,其匯款人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



匯款原因、提領用途及資金流向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14.說明債務人電話費之資費方案為何?並提出最近一年之繳費 明細或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每月必須支出2,000 元之必要 性及原因。
15.債務人居住在臺北市,參酌臺北市110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1.2 倍為新臺幣(下同)2 萬1,202 元(包含食衣住行 育樂醫療雜支,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惟債務人於積 欠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5 萬2,300 元(已扣除勞健保費),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債務人 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 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 、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16.說明債務人每月入不敷出,則其他支出生活費用之金錢來源 為何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倘將來經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如何履行更生方案?是否有保證人願意擔保履行債務? 如有,願意擔保還款金額為何?並請保證人出具保證書。17.提出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明細表,及說明每月必須支出款項 之必要性及原因。並陳報目前是否持續扣押薪資中?每月扣 押薪資為多少?經扣薪後每月實領金額為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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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