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79號
債 務 人 許翠玲
代 理 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學驊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5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 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第46條第3 款各有明文。又聲請更 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 8 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附表:
⒈提出債務人109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
⒉說明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 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⒊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 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 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⒋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自108 年3 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 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⒌說明債務人設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於109 年2 月11日,經以「代收票據」名義匯入新臺幣5 萬8,001 元之原因。
⒍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⒎債務人投資豐基工程有限公司而為股東之原因、資金來源及持 股比例,該公司目前經營狀況,是否有股東分紅或其他獲利情 形,得否換價以清償債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⒏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 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 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⒐提出債務人配偶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7 至10 9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自10 8 年3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 皆須提出)。
⒑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 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⒒提出陳瑀婕、陳書薇之在學證明文件,及申請就學貸款之相關 證明文件。
⒓債務人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2 萬7,584 元(含勞、健保費2, 134 元)超逾債務人住居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應 提出證據證明就各該費用確有支出之必要。
⒔債務人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2 萬7,584 元(含勞、健保費2, 134 元)、扶養費8,000 元,合計為3 萬5,584 元,惟自陳每 月平均收入僅3 萬2,041 元,顯不足支應上開費用而無清償債 務之可能。債務人應說明其就超逾月平均收入部分之費用,係 如何支付,暨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 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是否願樽節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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