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43號
SLDV,110,消債更,43,2021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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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
債 務 人 林子鈞即林志皇


代 理 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張瑄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5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 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第46條第3 款各有明文。又聲請更 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 8 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附表:
⒈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⒉債務人109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 料清單。
⒊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 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 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⒋提出債務人名下之土地登記謄本、估價報告。⒌提出債務人名下車號00-0000 號汽車行車執照影本,並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說明車輛是否已報廢或現值為何。另應說明債務 人稱該車輛所在不明之原因。




⒍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自107 年12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 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如存摺遺失,應向 銀行申請該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
⒎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 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 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 證明)。
⒏提出自107 年12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 (二者皆須提出)。
⒐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 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 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⒑提出債務人配偶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7 至10 9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自10 7 年12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 皆須提出)。
⒒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 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⒓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 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 居住費用。
⒔提出應受扶養人林吳阿髜107 至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另應說明其目前有無工作,及 提出收入證明影本。又應受扶養人林吳阿髜、林雨瞳有無領取 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兒少補助、育兒津貼、老人年金 、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干。若未申 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⒕提出家庭系統表,說明如何與應受扶養人林吳阿髜、林雨瞳之 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該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 明。如該扶養義務人未支出扶養費用,或支付比例與法定比例 不符,應釋明原因
⒖提出林雨瞳之在學證明文件,及是否申請就貸款。⒗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 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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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