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44號
聲 請 人 王文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願景工程基金會(原名:財
團法人聯合報系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願景工程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 文」欄第2 、5 、6 至9 條所示,及刪除「現行條文」欄第 6 、10、13條所示內容。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現為相對人財團法人願景工程基金會董事 長,茲因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11月26日經第5 屆第16次董事 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為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爰依 民法第62條、第63條等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並提 出相對人法人登記證書、文化部函文、董事會會議紀錄、捐 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等件為證。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主文第1 項所 示部分,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 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又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徵 詢其主管機關即文化部就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乙節之意 見,該部亦函復其同意許可變更等語,有該部110 年5 月19 日文版字第1101013497號函文在卷可憑。是聲請人此部分聲 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其餘聲請部分,則核與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 「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 」等無涉,均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是聲請人此部分 聲請,核無必要,不應准許。
五、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