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智字,110年度,6號
SLDV,110,智,6,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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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智字第6號
原   告 東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定遠 
訴訟代理人 簡凱倫律師
      郭庠榛律師
      陳長文律師
被   告 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被   告 永佳樂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觀天下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鳳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聯禾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上四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林之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 項所明定。又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 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 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 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 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 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7 條定有明文。司法院並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4 款規定,以民國97年4 月24日院台廳行一字第0970009021號 函指定㈠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 ㈡當事人以一訴主張單一或數項訴訟標的,其中主要部分涉 及智慧財產權者,如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割裂,均為 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民事事件。再按智慧財產民事訴訟 事件,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及智慧財 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規定,其範圍為:㈠智慧財產權權利歸 屬或其申請權歸屬及其報酬爭議事件。㈡契約爭議事件:1. 智慧財產權授權契約事件。2.智慧財產權讓與、設質、信託 、同意註冊、申請權讓與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㈢侵權爭議 事件:1.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2.侵害智慧 財產權有關人格權爭議事件。㈣使用智慧財產權所生補償金 、權利金爭議事件。㈤公平交易法有關智慧財產權益保護事



件。㈥智慧財產權保全證據及保全程序事件。㈦其他依法律 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事件。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細則第2條亦定有明文。另參酌智慧財產法院組織 法第1條立法意旨,為使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事件能集中由 智慧財產法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所定程序審理,除民事 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之情形外,普通法院就智慧財產 法院成立後之前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應將之裁定移送智慧財 產法院(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43號裁定、臺灣高等法 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研討結果參 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有線電視頻道代理商,付費取得頻道 授權及獨家代理權後,再與下游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簽約,授 權其於經營區域公開播送。被告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台固公司)歷年來即與原告簽署「基本頻道播送授權協議 書」,並取得原告之頻道授權後,再指定旗下有線電視系統 業者即被告永佳樂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觀天下有線電視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鳳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聯禾有線 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依序稱永佳樂公司、觀天下公司、鳳 信公司、聯禾公司)於各自經營區域將頻道播送予收視戶, 並向收視戶收取費用。被告台固公司依原告107 年度基本頻 道銷售辦法,選購國興衛視台、高點電視台、彩虹頻道、三 立台灣台、三立都會台、三立新聞台、NHK WORLD PREMIUM 、MTV 等8 個頻道之公開播送權,並與原告簽署107 年度基 本頻道播送授權協議書,約定授權期間為民國107 年1 月1 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並支付總價新臺幣(下同)9,203 萬7,072 元之授權費用,至108 年度,原告未持續代理國興 衛視台,被告等系統業者仍持續將原告所代理其餘7 個頻道 之訊號傳輸予收視戶,並向收視戶收取費用,原告於108 年 5 月22日函請被告台固公司儘速與原告完成108 度基本頻道 授權契約之簽訂,詎被告台固公司竟以108 年度較107 年度 減少國興衛視台,請原告就該減少頻道版權費應如何計算為 由,未與原告完成簽約,然原告於同年6 月間即向被告台固 公司說明已就國興衛視台部分按比例扣除授權費,被告台固 公司始終藉詞拖延簽約,原告遂於108 年7 月30日、同年9 月4 日函知被告台固公司,自同年9 月1 日起如未獲原告臨 時授權展延,不得再自行接收上開頻道之訊號公開播送節目 等旨,惟嗣被告台固公司仍以相同拖詞拖延簽約程序,原告 多次協商未果,於109 年2 月18日發函催告被告於函到7 日 內支付原告108 年度基本頻道授權費用總計9,616 萬2,432 元,然被告仍不願辦理。故原告得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台固公司返還相當於授權費用之利益9,616 萬2,432 元 ;又參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之107 年第4 季有線廣播 電視訂戶數,被告分別依其訂戶數之比例計算應支付原告之 108 年度基本頻道授權費用,此即被告免於支付授權費用成 本之利益,是被告永佳樂公司、觀天下公司、鳳信公司、聯 禾公司應依序返還原告3,031 萬5,397 元、1,376 萬6,409 元、3,450 萬9,177 元、1,757 萬1,449 元之利益;被告台 固公司並應與旗下4 家系統業者即其餘被告,就上開所受相 當於應支付授權費用之利益,負不真正連帶之返還責任等語 。是本件關於原告主張被告未獲授權而播送原告所代理之頻 道,受有相當於應支付授權費用之利益而致原告受有損害部 分之事實,其主要爭點已涉及被告與原告間就著作財產公開 播送權之授權爭議,核屬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其餘部分 則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割裂、分別裁判,又查無兩造 有以書面約定合意管轄之情,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應由智慧 財產法院管轄。從而,原告向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職權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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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觀天下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佳樂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鳳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禾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