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36號
抗 告 人 陳弘岳
相 對 人 買屋知識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鶴鳴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4 月
19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0 年度司票字第2825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 抗告裁判費,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0 年5 月7 日裁定 ,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 年月10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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