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909號
SLDV,110,司繼,909,2021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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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909號
聲 請 人 洪瑞清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被繼承人洪力生於109 年12月2 日死亡,且經臺北市士
  林戶政事務所於110 年1 月13日、1 月26日通知臺端辦理死
  亡登記,惟臺端於110 年5 月25日始具狀聲請本件拋棄繼承
  ,已逾法條所定之3 個月期限。請釋明臺端係何時知悉繼承
  開始?何時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何時收受前開臺北市士林戶
  政事務所通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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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