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81號
SLDV,110,司拍,81,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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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林家豪 
相 對 人 黃綵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及第881 條之17分別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8 月6 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 清償責任,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1, 260 萬元之及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49萬元,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於108 年8 月12日分別向伊借款1,050 萬元(下 稱系爭債權一)及401,940 元(下稱系爭債權二),其借款 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時,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 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系爭債權一相對人僅 繳納利息至109 年12月6 日,系爭債權二僅繳納本息至110 年1 月12日,經催告後均未獲清償,依上開約定,上開借款 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貸款契約書、放款交易明細查詢 申請單、催告函及退回信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 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 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 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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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