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卓聖傑
相 對 人 侯嘉宜
債 務 人 許聖彬
債 務 人 台灣聯合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福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 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 條但書規定,其 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 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臺抗字第431 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許聖彬於民國98年10月26日、102 年9 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許聖彬 、台灣聯合運通股份有限公司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 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 下同)2,400 萬元、12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為128 年10月25日、132 年9 月17日,債務清償期 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8年11月2 日、102 年 9 月23日登記在案。嗣於102 年9 月26日變更98年10月26日 設定之抵押權債務人為許聖彬、台灣聯合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2 年9 月25日,經102 年9 月27日 登記在案。另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7 年3 月6 日移轉於相 對人,並於107年3月14日登記在案。
三、嗣債務人於98年11月4 日起向聲請人借用合計5 仟萬元,其 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款契約、借據 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債務人自 109 年12月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 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建築改良物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他項 權利證明書影本、借據、借款契約、變更借據契約等影本及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等件
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 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 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