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378號
SLDV,110,司催,378,2021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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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上列聲請人因被代位人郭秀齡沈逸君沈逸琳沈逸妮遺失國
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名: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 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 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 ,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 法第558 條亦定有明文。末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其 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其權利,為民法第24 2 條前段所明定。此項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就同法第243 條 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 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 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 權人皆得為之,此有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240 號判例可資 參照。
二、查聲請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主張對附表所示股票(以下簡稱 系爭股票)之權利人即被代位人郭秀齡沈逸君沈逸琳沈逸妮有債權,迄未受償,並提出欠稅查詢情形表及遺產稅 核定通知書等件影本為證,是聲請人主張被代位人郭秀齡沈逸君沈逸琳沈逸妮為其債務人,應堪信為真實。就系 爭股票喪失情事,聲請人則陳稱被代位人郭秀齡沈逸君遷 居國外數十年未曾再入境,被代位人沈逸琳沈逸妮皆於美 國出生,無入境紀錄,故無從得知系爭股票下落等語,惟僅 以被代位人未居住在國內,尚不足釋明被代位人就系爭股票 有遺失情事,準此,本件聲請於法未合,無從准許,應予駁 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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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