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269號
SLDV,110,司催,269,2021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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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陳聰明即陳黃素梅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第284 條等規定自明 。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云 云。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 載,認有提出被繼承人陳黃素梅之除戶戶籍謄本、遺產分割 協議書(已用章)、遺產稅報稅(免稅)證明書之必要,經 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9日通知提出,聲請人於同年5 月6 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 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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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