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6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春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2,9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110 年度司促字第867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余春錦 │自民國95年12│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十八│
│ │36383 │ │月13日起 │月31日止 │點九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月1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本公司於民國(下同)89年5 月1 日受華信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移轉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
權,並有89年4 月25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一一
一二六號函核准在案;又聲請人分別於92年1 月3 日
(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安信信用卡公司)
及95年11月13日(安信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永豐信
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公司名稱;
另95年8 月4 日受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原名台北區中
小企業銀行)移轉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永
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6 月1 日與永豐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
受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
人之債權,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
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VISA國際信用卡及00
00000000000000美國運通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
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42,928元整,其中已
到期本金36,383元整(已到期之本金36,383元與分期
交易未清償餘額0 元),應自95年12月13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利息,及
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1,985 元、違約金雜
費計4,560 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 元。聲請人
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帳務及消費繳款、契約、債權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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