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679號
SLDV,110,司促,8679,2021063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6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春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2,9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110 年度司促字第867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余春錦  │自民國95年12│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十八│
│  │36383 │     │月13日起  │月31日止  │點九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月1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本公司於民國(下同)89年5 月1 日受華信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移轉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
     權,並有89年4 月25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一一
     一二六號函核准在案;又聲請人分別於92年1 月3 日
     (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安信信用卡公司)
     及95年11月13日(安信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永豐信
     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公司名稱;
     另95年8 月4 日受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原名台北區中
     小企業銀行)移轉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永
     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6 月1 日與永豐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受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
     人之債權,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
     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VISA國際信用卡及00
     00000000000000美國運通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
     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42,928元整,其中已
     到期本金36,383元整(已到期之本金36,383元與分期
     交易未清償餘額0 元),應自95年12月13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利息,及
     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1,985 元、違約金雜
     費計4,560 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 元。聲請人
     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帳務及消費繳款、契約、債權移
     轉文件

1/1頁


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