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545號
TYDV,106,補,545,2017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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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45號
原   告 詹網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阿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 萬9,562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57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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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