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553號
SLDV,110,司促,8553,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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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5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致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0,000 元,及自民國95年4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
  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請支付命令事:
     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
  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請求金額:
  一、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0,000元整及自民國95
  年0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95年0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    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爰相對人李致輝於民國94年03月0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1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94年03月01日起至民國101
  年03月01日止,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嗣後「以本行指
  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
  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1個月1期,共分84期
  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相對人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
  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
  繳款日起,即自民國95年0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應加計違
  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50,
  000元整,及自民國95年0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
  約金迄未清償,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利息及
  違約金,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狀請鈞院鑒
  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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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