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546號
SLDV,110,司促,8546,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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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5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江仁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哲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囿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捌佰壹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854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哲遠、陳│自民國109年1│至民國110年0│年息0.90%   │
│  │97812 │囿燕   │2月15日起  │5月09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90%   │
│  │   │     │5月1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哲遠、陳│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0.090%  │
│  │97812 │囿燕   │1月16日起  │5月09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0.190%  │
│  │   │     │5月10日起  │7月15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380%  │
│  │   │     │7月16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哲遠前就讀崇右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陳
  囿燕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4筆,金額總計
  為新臺幣114,214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
  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
  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張哲遠於110年01月15日起,即未依約履償,
  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97,812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
  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
  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陳囿燕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居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
  ,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份、放款利率資料表1份、就
  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份、內政部提供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
  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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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