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529號
SLDV,110,司促,8529,202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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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5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宋盛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7,950元,及其中新臺幣49,2
  44元,自民國95年2 月28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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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