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5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智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800元,及其中新臺幣19,9
49元,自民國95年10月23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9.98 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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