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443號
SLDV,110,司促,8443,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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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4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麗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71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844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麗雯  │民國110年05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27051 │     │月04日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麗雯  │民國110年05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
│  │27051 │     │月04日   │      │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江麗雯於民國91年08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
  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
  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
  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
  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
  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
  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8,712元(含本金27,
  051元、利息1,661元)及其中27,051元自民國110年05月0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相對人
  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
  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
  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
  ,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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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