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439號
SLDV,110,司促,8439,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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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4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金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0,000元,及自民國95年8 月
  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
  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
  (二)債務人陳金勛前於民國95年04月05日,依據與聲請人簽
  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80,000元整,
  借款利息於每月30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
  ,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95年0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
  率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
  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合併函影本乙份、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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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