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438號
SLDV,110,司促,8438,202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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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4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宏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6,025元,及自民國109 年10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3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9 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1,00
  0 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以連續3 個月為上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 以下同) 106 年1 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函核准,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 年1 月1 日與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 詳如證物)
     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 緣債務人鄭宏源於民國104 年3 月2 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陸拾貳萬元整,並訂立約定書乙紙,約明利
     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如證物)。現債務
     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雖經催討,均未見效。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謹  狀
  .
釋明文件:1 、合併函影本、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放款短查詢
      、交易明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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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