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4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宏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6,025元,及自民國109 年10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3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9 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1,00
0 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以連續3 個月為上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 以下同) 106 年1 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函核准,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 年1 月1 日與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 詳如證物)
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 緣債務人鄭宏源於民國104 年3 月2 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陸拾貳萬元整,並訂立約定書乙紙,約明利
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如證物)。現債務
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雖經催討,均未見效。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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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明文件:1 、合併函影本、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放款短查詢
、交易明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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