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436號
SLDV,110,司促,8436,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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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4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偉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835元,及自民國110 年3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計算之利息,暨
  自110 年4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2.8 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
  數最高以9 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江偉豪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5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5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60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4計算,逾期繳款時
  ,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
  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
  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47,8
  35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
  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
  (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
  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
  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
  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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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