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4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偉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835元,及自民國110 年3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計算之利息,暨
自110 年4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2.8 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
數最高以9 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江偉豪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5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5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60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4計算,逾期繳款時
,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
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
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47,8
35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
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
(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
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
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
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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