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434號
SLDV,110,司促,8434,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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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4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彗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8,724 元,及其中新臺幣14
  4,797 元,自民國110 年6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4.99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朱彗菁於92年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0年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48,724元整未為
  清償(消費款144,797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627元整及違約
  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
  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
  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44,797元
  自110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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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