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4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彗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8,724 元,及其中新臺幣14
4,797 元,自民國110 年6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4.99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朱彗菁於92年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0年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48,724元整未為
清償(消費款144,797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627元整及違約
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
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
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44,797元
自110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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