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3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雅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清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燕寶
一、債務人張清烈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90,329 元,及自民
國110 年3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2計
算之利息,暨自110 年5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
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 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 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張清烈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
果時,由債務人蔡燕寶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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