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3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鑫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悅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振揚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毓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052,562 元,及自民國
110 年4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34計算
之利息,暨自110 年5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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