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2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杜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叁仟壹佰零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823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杜素珍 │自民國95年07│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186004│ │月15日起至民│ │ │
│ │元 │ │國104年8月31│ │ │
│ │ │ │日止按年息百│ │ │
│ │ │ │分之20計算之│ │ │
│ │ │ │利息,及自民│ │ │
│ │ │ │國104年9月01│ │ │
│ │ │ │日起 │ │ │
├──┼───┼─────┼──────┼──────┼───────┤
│ 002│新臺幣│杜素珍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267983│ │4月13日起 │ │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杜素珍於85年04月2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
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
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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