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2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申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申清惠於91年9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0年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9,781元整未為清
償(消費款79,781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
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
79,781元自110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
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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