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188號
SLDV,110,司促,8188,2021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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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1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冠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776,348元,及自民國110
  年1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
  息,暨自110 年2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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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