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9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阮英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99,172 元,及自民國95年3
月16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 台灣公司情報網